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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利润需要补税吗
录入时间:2007-07-18
【中华财税网2007/7/18信息】问:我单位是投资方,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被投资方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里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5%。我单位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按税率差补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就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是指“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从上述税法规定中可知,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必须是被投资方处在定期减免税优惠或定期低税率期间分配的税后利润,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并不是定期减免税期间的低税率。所以,你单位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除企业定期享受“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外,也要按照税法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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