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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电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7-16
【中华财税网2007/7/16信息】
问:我单位与甲公司合用一块电表,实际发生电费按我单位分表数交到甲公司,甲公司再按总表电量交到电力部门,电力部门只能出具一张总电费发表,我单位如何计帐才能保证电费在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提到的情况的确现在很普遍,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所以一般的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种问题时如果不能提供合法的发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也有各别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审查此部分费用的税前扣除时,要求企业能提供水、电等公司开给向下分担费用的公司的发票复印件,及向下分担费用的公司在计算各单位分担金额时的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贵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还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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