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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2007-07-12
【中华财税网2007/7/12信息】
问:我企业有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我是否可以按新价值入帐,并计提折旧?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答:财税[1997]77号:第四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税[1998]50号规定:财税字[1997]77号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根据以上文件,固定资产发生评估增值除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的增值不能是税前扣除外,其它企业情形发生评估增值可以调整帐户,计提折旧,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属于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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