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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7-07-12
【中华财税网2007/7/12信息】
问:我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可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什么样的算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国税函发[1998]676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不满足上述文件中的规定的就应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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