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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按重估入账价值所计提的折旧金额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6-28
问:我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一国有企业控股我们公司(外方所占股权大于总股权的25%,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不变),我公司对资产重新评估入账。请问我们对固定资产按重估入账价值所计提的折旧金额是否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或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情况属于股权重组: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
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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