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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依然要汇算清缴
录入时间:2007-06-18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司到年终时是否依然要汇算清缴?每个季度已经申报缴交了的。其税率是按照年收入总额还是以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选择“适用税率”的呢?
答:(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年终需要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的,年终不需要汇算清缴。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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