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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权投资增值部分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7-06-13
问:我们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原有账面价值为20万元的专利权,经相关机构评估后确认评估价值为100万元。我企业以该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对外投资入股。此项专利权投资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又作了进一步明确,“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十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因此,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应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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