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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先出租再转让怎样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6-06
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早在2006年初我们公司将待售的商铺转作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并视同固定资产管理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2007年1月份,公司将这些商铺对外销售,取得了2000万元的转让收入。税务部门提醒我们要并入第一季度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果再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会不会重复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条明确了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一)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企业将商铺转作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时,比照同类房产价格确认收入申报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你企业在取得2000万元转让收入时应按销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原开发产品成本不同)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与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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