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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5-16
问:企业为了促销产品,在销售货物时会给购货方业务员、中间介绍人一定的回扣,能否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作为销售费用在企业的税前进行扣除?
答:回扣和佣金的税前扣除规定是有一定区别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区分回扣和佣金,不要误把回扣当成佣金。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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