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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列支的工资是否按计税工资调整
录入时间:2007-04-25
问:对在开办费中列支的工资和薪金及计提的福利工会经费等,其在五年摊销期中,是否进行工资超标的纳税调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目前并没有关于在开办费中列支的人员工资要以计税工资标准来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应直接列在开办费中,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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