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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投资收益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7-04-17
问:我公司2006年度除投资收益外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2005年度亏损额150万元,从境内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与我公司一致(33%)。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是否应为0,若填0,投资收益100万元不又相当于纳税了吗?
答: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在计入收入总额时不要求进行还原计算,但对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要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总表第18行填列,作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减项处理,第25行填报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应为0,不会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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