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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预提已发生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并列支吗?
录入时间:2007-04-10
问:某外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时,对所发生但又未取得合法凭证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预提费用的方式在成本列支,结算并取得合法凭证时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的科目冲转预提费用,预提费用年未留有余额。请问用这样成本的核算方式是否可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你公司在年度会计结算时,所发生项会计记录都必须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结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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