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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分回利润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7-04-05
问:企业收回对外投资的利润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时,哪能情况下需补,哪能不需补?如母公司为内资企业,子公司为外企,税率为15%(适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分回利润时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关于企业分回利润如何补税问题,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法规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法规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法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法规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如母公司为内资企业,子公司为外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属于国家定期低税率期间,不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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