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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录入时间:2007-04-03
问: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优惠期已过,04年度以前均为盈利,05年亏300,06年盈利600万。请问:(1)06年度该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可否弥补05年度的亏损300万元?即应纳所得税额为:(600-300)*30%=90万元?(2)上述有关可弥补以前年度损益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1]45号)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贵公司所说的某公司05年度的亏损可以用06年的盈利来弥补。但要注意上述所说的亏损是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亏损额而不是会计利润的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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