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房企无销售收入费用可否向后结转?
录入时间:2007-03-22
问:我公司是2005年10月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开业两个多月来还未取得一笔收入,但已经发生了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均取得了合法凭证)。我公司由于本年度无销售收入,这些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你公司发生的这些费用只能在以后有收入年度内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七条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你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可以在以后有收入的年度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一旦在3年内有房地产收入,应先考虑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上述三项费用。
上一篇:
外方投资不到位所得税如何处理?
下一篇: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