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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我厂曾以300万元购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现我厂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投资作价40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通知》)规定,此项增值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股权投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厂应按哪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这项投资业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以经营中使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按照《资产评估通知》的规定,投资交易发生时,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时的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这样规定存在一定问题:如由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不利于正确划分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以及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不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如果投资方不是被投资单位的主要股东,双方利益不一致,可能影响被投资单位接受这样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积极性,等等。
有鉴于此,《股权投资通知》对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实现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5年内分期摊转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中。
根据《股权投资通知》的规定,你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确认此项资产转让所得。如果你厂和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企业,那么该项资产400万元的作价应视为公允价值,即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如果你厂和被投资单位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应按照公允价值(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确认该项资产的价值及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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