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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14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注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准予列支。”现有一间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子公司)的产品订单来源要靠设在香港的母公司接领,然后交由子公司生产制成产品交给内地客户。母公司的经费来源需要从子公司的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请问提取此项管理费,子公司可否比照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具体要办理什么手续?母公司收到的管理费需要在内地缴纳什么税项?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总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费用才可以在税前列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该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而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而言应该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您所说的情况是不可以列支的。
母公司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自2000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这种服务性质的收费没有规定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同时如果提供的服务发生在境外,也不存在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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