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广告费能否凭发票复印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公司为了便于集中管理,达到资金使用最优化。全年的广告合同都由股份公司(总机构)统一签订,费用也由股份公司统一支付。由于各个子公司独立核算。是最终受益者,广告费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发票复印件也由广告公司盖章确认。请问各子公司可否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请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造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各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广告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你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上一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个破产企业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下一篇:
负利润企业清算时怎样进行纳税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