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30万元以下的科研备可否在税前一次扣除?
录入时间:2007-01-29
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关键设备可不可以在税前一次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以下税收激励措施: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上一篇:
是否有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最新规定及列支范围?
下一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个破产企业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