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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因工伤死亡(已缴过工伤保险),单位另外发放的抚恤金能否在税前扣除?需要何种单据?
录入时间:2006-12-06
问:对员工因工伤死亡(已缴过工伤保险),单位另外发放的抚恤金能否在税前扣除?需要何种单据?
答:员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抚恤金应从工伤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通常单位会额外发放一部分补助,这部分补助如果从企业的可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考虑,应先从福利费中支付,最终,全年福利费再按照税法允许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出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但此种支出单位不可能取得正规发票,要在税前扣除,应在《工伤法》规定的标准内提供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政府调解的有关书面材料、员工的收款收条。而且,企业额外支付时的报账单据一般应有申请领款书、医院证明复印件、相关审批手续及收款人的收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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