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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公司可以选择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吗?
录入时间:2006-10-09
问: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注册成立,2003年7月8日正式开始生产经营,7月23日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刚成立第一年,没有什么盈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该企业是否可选择当年纳税,或以2004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该公司的注册成立日期是5月21日,因此只能选择2003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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