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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去年所得税申报时纳税调增项目少调5万元(调增后仍处于亏损年度),今年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罚款2万元的处理正确吗?
录入时间:2006-1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不管调增后是否纳税,都要如实做好纳税调整事项,因为这涉及到正确确定以后年度允许弥补亏损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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