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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我企业将2003年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5万元进行了税前扣除,国税稽查人员在检查我企业纳税情况发现后,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异议,认为独生子女补贴是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属于企业的正常支出,应当列入税前扣除范围。请问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支出。”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你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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