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已做账务处理,但不足扣除的部分下一年度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09-01
问: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已做账务处理,但不足扣除的部分下一年度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广告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是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二是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如果符合以上规定,且下一年度收入足以扣除广告费的,那么,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广告支出”栏次填列。而且,此广告费的处理属于会计与税法差异,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账务处理不需再作调整。此外,广告费扣除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
上一篇:
出租车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下一篇:
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