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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赠送电话卡能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6-06-12
近日,我市税务稽查局在对我电信公司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时,对我公司在2005年度期间,为宣传推广而随机给用户免费提供的有价通信卡在“业务宣传费”中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这项支出不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稽查局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电信企业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主营业务收入的8.5%以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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