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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计缴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调整?
录入时间:2006-06-12
问:企业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计缴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调整?
答: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一般称为财务利润或会计利润(又称财务所得或会计所得),通常情况下与税务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差额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应缴所得税款。因为财务制度对计入盈余的项目与税法规定计人应纳税所得的项目有差异。例如,财务上要求把国债利息的收入计入当期的盈余,而税务上则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就要对会计利润进行调减。类似问题还有投资收益(投资亏损)、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等。如果企业不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会计核算的,通常情况下都要进行纳税调整,把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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