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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换房需确认土地转让所得吗
录入时间:2006-06-06
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1月,我公司将2002年以1000万元购得的一块土地投资给我市另外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商品房2.5万平方米。目前,商品房尚未出售,而我市地税局即要求我公司按照目前商品房的市价5000万元确定土地的价差所得4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以土地投资换取商品房是否要确认土地的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你公司应该确认投资换取房产的土地的价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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