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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老年服务中心捐款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单位通过县民政部门向非经营性的某老年服务中心捐款1万元。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笔款项应该如何扣除?
答:该公司通过社会福利部门向福利性老年服务中心捐赠的款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福利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因此,该公司捐赠的1万元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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