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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支出不得随意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公司从与其有关联性质的总公司借入资金达到了其注册总资本的63%,当年又按照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率向总公司支付了相应利息,并计入财务费用作了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发现后遂作出将其中13%部分的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做出不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正确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公司虽然是按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率向总公司支付了相应利息,但其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的确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50%,依照上述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从税法角度讲,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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