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借款损失税前不能列支?
录入时间:2006-05-19
企业外借给某机械加工企业的48万元资金,因某机械加工企业破产而无法收回,该企业将48万元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了列支。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对48万元外借款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以0.5倍罚款。请问:机械加工企业是协作单位,借款损失怎么不予列支呢?”
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或委托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尽管与借款方有协作关系,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也只能在税后列支。
上一篇:
受赠固定资产可否提折旧?
下一篇:
职工所买固定资产能在税前扣除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