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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农电人员支付补偿金可否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15
问:某供电公司撤销部分乡镇供电站所,在接受大量农村电力资产的同时,为了分流长期从事农电工作的临时职工,特按工龄发放了安家费、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流人员一次性补偿金等。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时,税务人员对企业无偿接受的农电资产准予税前扣除,而对分流人员一次性补偿金不准扣除。请问,税务人员这样处理有何依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规定:(一)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对供电企业在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时接受的用工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供电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支付给未被接受人员的各种费用(包括分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供电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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