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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4-21
在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某单位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听说给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虽然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亦可在税前扣除,调减所得额,此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扣除,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按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医疗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参加基本医疗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依照上述规定,不论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还是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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