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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息如何交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4-17
问:某公司向关联方借出了资金,但未收取利息,请问所得税汇算时,会不会作纳税调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明确:"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据此,同意该局意见,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但关联企业相应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该公司向关联方借出资金,但未收取利息,在所得税汇算时,应作一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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