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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票投资损失可否在当年度税前直接扣除?
录入时间:2006-04-13
问:企业的股票转让损失是否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只能抵减当年的股权转让收益,不足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还是可以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直接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2004-03-25)第一条“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企业的股票买卖仍然属于税法规定之“股权投资”或者“股权买卖”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和投资方式,系因投资对象的不同(一为有限公司,而另一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而未改变其作为“股权投资”的性质。因此,企业的股票转让损失,亦应当适用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只能在当年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的限额内抵减,不足部分则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但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直接列支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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