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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怎样列支
录入时间:2006-04-03
问:某公司在筹建期已发生了很多业务招待费。所得税汇算对业务招待费的要求是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可是开办期间没有收入呀,请问,在筹建期间无收入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面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在开办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也应该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限额列支规定,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在筹建期间,所得税一般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为筹建期间既未发生收入也未列支费用。因此,筹建期间一般并不涉及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有所不同,会计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一次性列支开办费,此时企业一般已取得收入,只要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按超过当年销售收入限额比例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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