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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货运代理行业的销售收入?
录入时间:2006-03-24
问:如何理解货运代理行业的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货运代理行业应以收取的全额代理收入作为计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以收取的全额代理收入作为基数来计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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