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间拆借资金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们是一家印染厂,与某纺织厂同属于市纺织协会管理的独立核算法人实体,2004年12月,在市纺织协会的协调下,我厂借给纺织厂20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当时双方约定,在2005年3月底以前进行归还。纺织厂因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所以该款项也未予归还。2005年9月9日,纺织厂经法院判决,依法宣布了破产。由于纺织厂所剩的资产尚不够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我厂收回借款已成为不可能。请问,我厂能否在2005年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
院批准外,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你厂借给纺织厂的200万元款项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
上一篇:
补充养老医保可以税前扣除
下一篇: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之外的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