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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前扣除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6-02-21
根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1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不同的险种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一定的保险保障基金,但不知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对于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已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但是,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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