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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支出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01-12
近年来,我公司积极响应归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每年都向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兴办实业。同时,为进一步扩大我公司在投资地区的影响,今年初以来,我公司通过投资地区的教育部门累计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了价值80万元的产品。请问,我公司捐赠的80万元的产品在税收上应如何处理,能否依照财税[2005]137号文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是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你公司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的价值80万元的产品,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你公司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的是价值80万元的产品,不是提供免费服务,不符合财税[2005]137号的规定。
但你公司的上述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你公司应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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