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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何预缴季度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1-09
问: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如何预缴季度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因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减半的所得税税率计算预缴相应季度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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