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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贴款免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12-20
最近,税务人员对一化工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将财政局支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核实后,及时作出纳税所得额调减处理,并向财务人员说明了原由。
对于企业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指出: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此文件,财政局支付给化工厂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应该免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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