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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职工福利费为何处理不相同
录入时间:2005-12-13
问:我在两个企业兼任会计工作,一个是国有企业,一个是个人独资企业。两个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年终都有余额。税务部门对这两个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检查时,对个人独资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年终余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对国有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年终余额就没作调整。请问:同是职工福利费余额,纳税处理为何不相同?
答:国有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骍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采用预提方式计提职工福利费,在年度终了时,应将未有实际支出的余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a20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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