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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买话费送手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30
问:电信公司小灵通业务,买话费送手机,对赠送的手机可否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文件对电信企业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做出了如下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可见,小灵通业务捆绑销售赠送的手机成本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而不是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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