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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税有何条件
录入时间:2005-11-28
问:我公司是刚成立的咨询服务公司,因规模小,人手紧缺,没有配置专职的会计人员,为简化纳税事宜,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贵公司可以对照以上6种情况,若符合条件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a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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