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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支付的广告费,税前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5-11-18
问:我单位是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由总机构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税前扣除方面有何规定?
答: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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