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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是否可以抵补
录入时间:2005-11-09
问:企业上年度有未弥补亏损,在本年度1~6月有利润,但在6月30日该企业进行清算,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可以要求先抵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1~6月与清算期不是同一个纳税年度,其取得的利润可以弥补上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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