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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工效挂钩制度下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11-01
问:我公司原在省地税局交企业所得税,工资进成本部分一直按工效挂钩企业办理,实际发放的工资全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去年7月转地区地税局,该局只准许我单位进工资800元。其余部分必须交企业所得税。请问如何向他们交涉?
答:国税函[1999]294号文件规定,“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不知你公司是否是由于改制的原因由省地税局改位区地税局的,另外,实行工效挂钩方式需要税务局审批,不知你公司原来是否通过税务局审批。你公司可参照上述政策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税务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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