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应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5-09-12
844.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应如何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企业在债务 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 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京国税发[2003]65号
(4)
上一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下一篇: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损失扣除需按新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