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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作出让步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9-12
842.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作出让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债务重组业 务中债权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 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计 入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依据:
京国税发[2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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