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预缴所得税少交是否应作为偷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5-07-13
问:预缴所得税少交是否应作为偷税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 (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 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 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 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 他方法分期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 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4)
上一篇:
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话机的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下一篇:
职工教育经费的税率是多少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